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付义兵与张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付义兵。被申请人张涛。申请人付义兵与被申请人张涛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涛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生猪予以扣押,并提供了22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涛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生猪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向延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