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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悦与郏正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郏正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悦。被告郏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与被告郏正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张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