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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秀真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真,马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朱秀真,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马志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朱秀真与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