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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广知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广知平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苏州高新区广知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文化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顾兰萍,总经理。2015年4月28日,本院收到苏州高新区广知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以德合集团长桥小商品城(苏州)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广告服务费110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50810元。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广告制作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就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广告合同性质及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双方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起广告合同纠纷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州高新区广知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心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丽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