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凯与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刘凯。委托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果园镇。法定代表人梁立存。被告湖南新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6号。法定代表人梁立存。被告梁立存。原告刘凯与被告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刘凯以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凯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24元,减半收取15512元,由原告刘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