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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鹰潭市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月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鹰潭市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环城西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XX,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XX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鹰潭市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泉州XX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生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直销售树脂材料给被告,截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399768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无着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9768元货款及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树脂材料,2015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泉州XX塑胶有限公司对账单2015-1不含桶》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了原、被告供应货物的数量、价格、收到款、应收款等内容,同时注明:“截止2015年1月31日,贵司欠我司货款399768元。”被告在欠款单位处盖章确认。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0%。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复印件,《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对账单2015-1不含桶》对账单原件,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现双方对货款已经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对账单确定的数额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976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逾期付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进行约定,原告要求的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5.60%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适当上浮,按年利率8%计算。故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货款3997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XX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市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99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997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7297元,应退回3648.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为人民币6418.5元,由被告泉州XX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交纳上诉费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分行梅园分理处;收款单位为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4391601040001358)。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礼祥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