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夏小国,邢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军利,男,197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艳伟,女,1979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刘长利,男,1965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会琴,女,1965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夏小国,男,1972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邢艳利,女,1971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夏小国、邢艳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利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