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89-1906、1908-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海梅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杨雪,官李君,刘欢,周海平,卢英朋,牟奇菊,李丽红,黄丽颜,莫永柏,张海梅,王会国,莫民城,陈佑连,陈小勇,卿满华,明小兵,金道华,陈志刚,何义苹,李春艳,廖乃安,温丽珍,戴家丽,陈琼丽,黄细君,赵志新,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89-1906、1908-1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188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189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李君。(189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欢。(189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平。(189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英朋。(189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奇菊。(189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红。(189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颜。(189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永柏。(189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梅。(189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国。(190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民城。(190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佑连。(190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勇。(190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卿满华。(190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小兵。(190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道华。(190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190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义苹。(190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艳。(191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乃安。(191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丽珍。(191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家丽。(191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丽。(191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细君。(191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新。(1916号案)上诉人杨平等27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平等27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民。上诉人杨平等27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7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87-91、121-123、301-318、320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平等27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平等27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平等27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