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作文与金慧杰、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文,金慧杰,周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徐作文,住。被执行人金慧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周怀东,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作文与被执行人金慧杰、周怀东[(2014)甬北商初字第3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41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