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韩延志与蒙远其、李绳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志,蒙远其,李绳宏,周德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韩延志。委托代理人梁军,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鸿鹄,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远其。被告李绳宏。被告周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延志与被告蒙远其、李绳宏、周德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4日,原告以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延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32元,由原告韩延志负担。审判员 刘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