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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葛国华与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华,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葛国华,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艳,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国华诉被告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国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国华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