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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闫丰华与柳吉林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丰华,柳吉林,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139-1号原告闫丰华,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住荣成市崖西镇龙床村***号。委托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吉林,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栋*单元***室。被告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法定代表人王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丰华与被告柳吉林、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柳吉林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宫松岭路500号楼B1803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柳吉林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宫松岭路500号楼B1803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