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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73号原告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沈惠华。委托代理人沈岱青,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钟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凝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