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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