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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24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987-3。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