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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深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深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何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深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17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蒋秋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深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辖初字第0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深腾公司与欣华欣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合同一份,由深腾公司为欣华欣公司提供甲醇,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江阴市,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欣华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欣华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欣华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明确、单一,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深腾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欣华欣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