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李德玖与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李德玖因与被上诉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李德玖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首先,本案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上诉人李德玖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的约定管辖不能约束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其次,被上诉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李德玖承担买卖合同担保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主合同的管辖效力应当高于担保合同管辖效力,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李德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郴州恒达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06年1月11日签订的《200吨铅锌硫选矿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07年12月2日,作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嘉元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李德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嘉元矿业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在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70%的股权转让给李德玖,同时约定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对郴州恒达选矿设备有限公司的选矿设备欠款由李德玖最迟在2008年8月底付清。2013年4月9日,李德玖代表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就选矿设备欠款问题向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并约定:如有违承诺产生纠纷受诉法院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据此,虽然李德玖不是《200吨铅锌硫选矿设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李德玖与嘉园矿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足以使被上诉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相信李德玖的承诺行为可以代表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故该《承诺书》中的管辖约定可认定为对原《200吨铅锌硫选矿设备买卖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因被上诉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承诺书》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且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该管辖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沅陵鑫久矿业有限公司、李德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爱华审 判 员 雷金梅代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