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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翟东升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0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个体经营。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熟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翟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