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羡武与白海刚、问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羡武,白海刚,问永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曹羡武,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白海刚,男,3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问永良,男,5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羡武与被告白海刚、问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海刚、问永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羡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羡武撤回对被告白海刚、问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曹羡武负担。审 判 长 陈关林审 判 员 郭 刚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