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柯绍华与李依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绍华,李依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64号原告柯绍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依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1社。原告柯绍华诉被告李依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柯绍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