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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柯绍华与李依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绍华,李依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64号原告柯绍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原告李依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1社。原告柯绍华诉被告李依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柯绍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