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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鹏基与被执行人刘纯平附带民事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基,刘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徐鹏基,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纯平,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徐鹏基与被执行人刘纯平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刑初字第5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