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志成与牟永泉、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成,牟永泉,尹东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马志成,男,195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娜,武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者。被告牟永泉,男,49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尹东峰,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马志成与被告牟永泉、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武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阚东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娜、被告尹东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永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志成诉称,2010年原告受被告雇佣干活,尚欠4500元工资没有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尹东峰辩称,欠原告工资4500元是事实,但由于生意亏损,自己身体受伤,没有钱给原告。被告牟永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两被告在武城县鲁权屯镇和武城县凤凰台社区承包了部分轻工,原告马志成受两被告雇佣从事劳动,截止到2014年1月29日尚欠原告马志成工资4500元没有支付,由被告牟永泉、尹东峰出具了欠条。以上由当事人陈述、工资欠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牟永泉、尹东峰作为雇主应当及时结清原告马志成的劳动报酬,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永泉、尹东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马志成劳动报酬4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至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牟永泉、尹东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