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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招惠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惠,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招惠,女,生于1964年1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振波,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小会,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凤城2路第5国际C座29层。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宝平,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友兵,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招惠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惠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招惠负担。审判员  周安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