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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梅与杨胜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梅,杨胜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黎梅,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胜芝,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梅诉被告杨胜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梅负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