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梅与杨胜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梅,杨胜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黎梅,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胜芝,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梅诉被告杨胜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梅负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