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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官建斌、李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建斌,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秋霞,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官建斌、李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聆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饶亚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