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诉田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58-1号原告XX,男,生于1973年1月20日,汉族,黄龙索道公司职工。被告田洪斌,女,生于1961年1月24日,羌族,阿坝州铁厂退休职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田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宗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