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兰秀平与周筠强、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秀平,何梅,周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兰秀平,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益光。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梅,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惠民,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兴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筠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秀平诉被告周筠强、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秀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兰秀平负担。审 判 长 温晏志人民陪审员 皮 强人民陪审员 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