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志,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张立志。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吉增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志诉被告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张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孙立正人民陪审员 李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