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汤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清(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汤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清(青)波,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14日作出的(2009)汤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清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清(青)波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