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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耀庆与被告陈健、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庆,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697号原告胡耀庆,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伯戡,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法定代表人庄大刚。被告陈健,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本院受理原告胡耀庆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鼓楼区,且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健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鼓楼区,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