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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柳玉飞、柳彩丽、王瑞玲、任桂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社清非大队职工。被告柳玉飞,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柳彩丽,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王瑞玲,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闫杖子村。被告任桂洪,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柳玉飞、柳彩丽、王瑞玲、任桂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海飞法律文书拟文原稿拟稿人庭长审核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签发院长签发核稿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敖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4526-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社清非大队职工。被告柳玉飞,男,1986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60705037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柳彩丽,女,1983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304040386,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被告王瑞玲,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611270376,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闫杖子村。被告任桂洪,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409100408,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柳玉飞、柳彩丽、王瑞玲、任桂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瑞玲的起诉。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孙海飞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