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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敖明、张建凤与潘文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华,吴敖明,张建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华。委托代理人袁俊杰,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凤。上诉人潘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吴敖明、张建凤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新孟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文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文华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文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立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金晔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包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