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7王翀君诉四川省彭山县建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812号原告王翀君,男。委托代理人李先学、谭李瑞,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彭山县建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翀君与被告四川省彭山县建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免予征收。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