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淑敏与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西省庄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敏,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关淑敏,女,生于1960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和臣,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白玉敏,村书记。委托代理人翟海强,男,生于1978年10月17日,汉族,某村项目负责人,住章丘市。原告关淑敏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臣、龚雪、被告委托代理人翟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共同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申请期限至2015年4月31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淑敏诉称,2013年3月17日,我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省庄社区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78412元,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被告无故拖延,至今未能交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由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某村委会辨称,我方房屋未能按时建成导致未能如期交房,现在原告购买的房屋已建成,我方于2014年6月初交付房屋,但原告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不同意解除合同,村委也没有能力返还购房款,同时,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应按1%支付。经审理,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7日,原告关淑敏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省庄社区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关淑敏购买省庄社区14号楼5单元202室,房款总计178412元;西省村委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关淑敏有权解除购房定单,西省村委会应自解除定单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2013年3月17日、2013年7月11日,关淑敏分别向某村委会交纳购房款6万元、5.5万元,西省村委会出具收款收据两张。2013年12月31日,被告西省村委会未能按约交付房屋,致原告关淑敏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西省村委会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诉讼中,原告关淑敏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西省村委会退还购房款11.5万元;被告西省村委会支付购房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关淑敏提供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两份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标的物为省庄社区14号楼5单元202室,该房屋建筑于章丘市,所占用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涉案房屋建筑、出售无相应审批手续,同时,原告关淑敏并非章丘市村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应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本案所涉房屋建筑及土地无相关审批手续,至今未取得房产证,关淑敏亦非章丘市村民,被告某村委会将其无所有权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他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原告关淑敏主张双方签订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无效,并退还已交纳的购房款11.5万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淑敏要求被告某村委会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实为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应以关淑敏实际交纳款项为基数,自交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某村委会应承担的损失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某村委会明知涉案房屋无合法手续仍向非集体组织成员出售房屋,亦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对损失发生负有较大过错,原告关淑敏明知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某村,购买房屋时未尽考查义务,对损失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被告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以2:8为宜,故某村委会赔偿关淑敏的损失应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确定后,乘80%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关淑敏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的《省庄社区购房合同》无效。二、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关淑敏购房款11.5万元。三、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关淑敏损失(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后,乘80%计算)。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王恩俊人民陪审员 张克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