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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房伟与于德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伟,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房伟,农民。被执行人于德春,农民。申请执行人房伟与被执行人于德春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于德春所有的位于XXX兔窝800个。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德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德春所有的位于XXX兔窝800个。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