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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蔡建胜、郑晓星,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梅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