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蔡建胜、郑晓星,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梅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