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康立与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余康立,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黎彩贤,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谭洋。委托代理人:梁卓森,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健鸿,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康立诉被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康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康立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