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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荣发与张和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发,张和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6号原告李荣发。委托代理人胡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发与被告张和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发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荣发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