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荣发与张和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发,张和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66号原告李荣发。委托代理人胡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发与被告张和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发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荣发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