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孝明,四川省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