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于丰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女。被执行人:于丰江,男。申请执行人李秀莲与被执行人于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8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于丰江于中国工商银行庄河市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