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文与海口龙华兴隆鸡饭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与被告海口龙华兴隆鸡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育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芳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