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应谦诉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启东市委统战部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陈应谦。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起诉人陈应谦以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启东市委统战部为被告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陈应谦诉称:其系一名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的党员。2011年起,为了‘叶落归根,认祖归宗’,计划回原籍江苏省启东市居住,其通过民革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向启东市委统战部和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落实祖坟墓穴等事宜,但因涉及‘土改’政策落实等遗留问题,被二被告以请求时效已过,土改结论资料散失为由,拒绝公开富农案结论。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侵吞、隐瞒了起诉人一家5口合法土地权,还扣押起诉人因富农身份应得的政策落实退款,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限期公示,定期整改。二、赔偿起诉人因合法土地权被侵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三、要求相关责任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相应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各级统战部门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起诉人陈应谦所述诉求涉及‘土改’政策落实遗留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畴。另据起诉人陈应谦提交的诉讼材料反映,本次其所诉求的内容,启东市委统战部已于2013年2月按政策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而且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对其反映的情况未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且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应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江伟审判员 冯汉江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