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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宇,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潘某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4月29日开庭,上诉人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代理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