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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治源与李新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源,李新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莹,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治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223340.92元及利息1055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李新会针对张治源的起诉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265675.68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1200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治源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300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撤回反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撤回起诉;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治源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2942元减半收取为64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新会负担。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祖 萌审判员  刘耀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