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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金广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广,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唐金广。委托代理人邹浩,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广与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广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唐金广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