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云盈、刘建勤与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王云盈,个体。原告刘建勤,个体。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春艳。被告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春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盈、刘建勤与被告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