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小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刑字第1号被执行人赵小东,农民。赵小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被执行人赵小东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赵小东并处罚金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