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劳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道升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升,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劳初字第1-1号原告王道升,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法定代表人纪平安,矿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恒,系单位劳资科副科长。被告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升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升撤回对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判长 范 鑫审判员 郑 蕾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