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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卢英欢持有、使用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英欢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637号罪犯卢英欢,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浔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英欢犯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2009年10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13年5月30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卢英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英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75.30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书、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监狱提请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英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英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