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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单德磊与巴雅斯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磊,巴雅斯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单德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巴雅斯古楞,男,身份证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德磊与被告巴雅斯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雅斯古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磊撤回对被告巴雅斯古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源:百度“”